释义 |
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条件等信息,并将其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这是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一项管理要求,旨在保障危险化学品储存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避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储存单位应该如何报告危险化学品情况?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情况。具体来说,在中国大陆,储存单位需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等途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情况。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可能还需要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储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危险化学品情况,也是储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防范化学品事故的重要措施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 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储存条件等信息,并将其存储的危险化学品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