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被非法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或反映情况。人民检察院是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机关。监视居住主要是司法机关比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走而对嫌疑人进行的居住监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