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如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是法院立案后的两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有特殊情况的,则要经最高院批准延长。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般是二十日内;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以上就是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各种案件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完毕,否则将造成司法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将大大减低司法效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