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立案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刑事案件立案期限为七天,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在三日内开始进行审查,一般审查期限是十日,最长期限是三十日。 上述期限的计算,是从公安机关接受线索或材料后,作出案件登记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机关,可能有更具体的立案审查期限,且因省(市)而异,但具体期限肯定等于或少于而绝不会多于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期限,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立案。 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大概为以下几步骤: 1、报案。一般由被害人、第三人报案; 2、初查。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是否属实判断是否立案; 3、立案; 4、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初查立案过后查封、冻结相关账户或赃物,并及时对相关人员实行强制措施; 5、侦查; 6、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法院根据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证据、意见说明,决定是否起诉,并将所有资料移交法院。法院再提出公诉; 7、法院审判。法院在接收资料后及时开庭。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实,符合管辖范围就应当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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