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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一、刑事诉讼的辩护主体有哪些
    (一)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二)回避中申请复议的主体。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委托代理人的主体。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
    (四)刑事诉讼法上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五)委托辩护人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近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人。
    (六)绝对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七)相对禁止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上述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八)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
    (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检察院。
    (十)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遗产继承人。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十一)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十二)期间耽误后申请期间补救的主体。
    (十三)对非法侦查行为申诉、控告的主体。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十四)对三种不起诉均可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害人(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十五)只能对酌定不起诉向检察院申诉的主体。被不起诉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二、刑事案件申诉后会改判吗?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规定,当被害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其中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可以在七天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要求其提起公诉。此时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如果满足条件,检察院就会提起公诉。如果不符合条件,就将复查结果告知当事人。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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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