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欠债人在收到债权人的权利文书、电子邮件或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后,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务同意履行义务,也会中断诉讼时效。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能中断时效。其他同等效力的情况也能中断诉讼时效。欠条的诉讼时效中断有以下法定事由: (一)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送交权利文书,签字、盖章或证明到达; ②发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等到达或应当到达; ③金融机构扣收欠款本息; ④下落不明登报:国家级或省级; ⑤债权转让的,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 (二)债务同意履行义务。 ①同意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债务清偿计划等; ②债务承担:构成对原债务人债务承认的,从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三)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①从提交诉状或提起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撤诉的视为未提起; 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两个债权均中断。 (四)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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