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物证物证属于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不受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控制,在法院上更容易被法官认可。物证主要包括对方和“小三”的亲密照片、两人的开房票据、通话详单、以及共同外出的火车票飞机票等。 2、书面证明包括对方和“小三”的聊天记录、短信内容截图、来往邮件等;出轨方在婚外情暴露后自行写下的“悔过书”一类;部分公司对于员工的婚外情会有生活作风处理,出具的书面处理材料,也是有效的证据。 3、视听音频资料包括出轨方与“小三”在公共场合亲密的合照,视频,录音;这类证据需要注意两点:首先视听资料要在公共场合,不得在“小三”家中;另外,资料仅能证明一两次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不予采纳,法院一般要求举证出轨方和“小三”长期、稳定生活的共同记录,一般二十天以上更能予以采纳。 4、证人证言出轨方无论是重婚,还是同居,都会需要一个长期居住的地方。共同居住在这个场所内的其它人,例如保安、邻居、物业或是居委会,一般对于双方的情况会有所了解,他们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或是证明,均应属于证人证言一类的证据。这类证言,对于法院认定婚外情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还有向法院提交调查申请的责任。另外还要遵守正收集证据的规并承担后果。若申请证据保全,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法院协助调查书籍证据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诉讼所需各项费用,也是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之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