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
释义 | 1、工程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工程的,对因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一、工程分包责任承担 工程分包责任是连带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以雇主是否具备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资格为要件。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此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从责任构成要件上看。第一、人身损害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第二、发包人、分包人在发包、分包时存在选任过失。 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分包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合同一概无效。 结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有效的分包一般以发包方同意为前提,但劳务分包除外。 1、建设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质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施工过程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专业工程的质量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作用最为重要,故合法的专业分包需经发包人同意。 2、相对专业分包而言,劳务分包对专业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起的作用上也较弱,且作业人员大都为农民工。如果对劳务企业的分包活动以建设单位的同意为合法前提,一方面会造成大量农民工的就业困难,另一方面难以解决总包商非技术工人的不足,劳动力成本较高的困境。法释【2004】14号有关实际施工人条款的制定也与此有重大关系。 3、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仅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视为违法分包,而未将劳务分包列为违法分包,尽管该《办法》属规范性文件,但其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故其应作为认定分包合同效力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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