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采矿权保留的条件:1、勘查项目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首次申请探矿权保留,应当依据经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2、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3、其他探矿权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4、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内的探矿权首次申请保留,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 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