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加班费是用加班时间乘以每单位工资标准(即加班天数乘以日工资标准,或者加班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标准),再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乘以相应的倍数。但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里,我们只能知道加班加点相对于正常工资的“倍数”,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分别按照工资的150%、200%和300%支付加班工资,而没有每单位工资标准(即日工资标准或小时工资标准)的规定。这也是有些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少发劳动者加班费的根源所在。所以,我国还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加班费的计算标准,以免用人单位钻法律不尽完善的空子,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加班费(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延长时间每小时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1.5 2、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2 3、法定休假日每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日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8(小时)×3 在不同的时间段加班,此时规定的加班费标准不一样,另外不同劳动者的日标准工资也是不同的,这就导致了最终计算出来的加班费数额不同。 法律客观: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 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劳动 者在规定的综合计算周期内,为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所耗费 的总时数,实际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数以外工作的部分,也即指 某一具体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而不是指某一具 体日或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