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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共同犯罪:两人计划抢劫,一人未出席是否算共同犯罪?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二人以上事先通谋,其中有人未实施犯罪行为,也会被视为共犯并受到处罚。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并已进行了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和物品以及创造实施条件的行为。这些准备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依据。仅仅表露犯罪意图而未进行实质准备活动不构成犯罪预备。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对共犯的规定,如果二人以上事先通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
    犯罪预备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二人以上事先通谋,事中有人没去实行犯罪,也按共犯处罚。犯罪预备成立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准备活动包括准备工具和物品以及创造条件。准备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仅仅表露犯罪意图而未进行准备活动则不构成犯罪预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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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