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民检察院两次退侦的,公安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人民检察院在第二次退侦时,公安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公安局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侦查终结后,应当再次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再次认为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局就不需要再次进行侦查了,案件已经属于终结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