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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赔偿应当由哪个当事人提出?
释义
    一、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
    二、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三、共同诉讼人就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提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当事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以什么方式提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当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到场
    可以不到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候应该通知当事人到场,如果当事人坚持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即可。相关法律可参考:《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哪些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什么情况下应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当合同一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一方作出违约行为,包括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3、另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损失;
    4、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该内容由 赵增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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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1: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