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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赡养老人女儿有没有义务
释义
    女儿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成年子女能独立生活的,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成年子女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不需要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女儿作为父母的子女,应当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因此只要女儿是父母的子女,对老人应当有赡养义务,在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应当向父母给付赡养费。
    一、赡养老人的要求:
    1、视情况而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2、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3、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4、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5、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什么
    1、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3、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消除。
    4、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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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