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检查费一般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该当事人先自行承担。事故处理或诉讼结束后,可以向事故责任人或败诉方追偿。交通事故检查费包括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以及对伤情、财产损失的鉴定费用等。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