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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职检查是什么处分
释义
    停职检查是对共产员党内违反纪律所作的处分。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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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