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何理解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由此可知,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不能向对方要回利息。但是这个以36%为限制,如果给对方的利息超过年息36%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超过的部分。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了认为不该支付的利息,只要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这条规定的主旨,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还有不懂的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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