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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然资源局拆除违建程序规定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其一,调查取证。我们参考《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来做说明。其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这是一切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程序要求,即要作出违建处置的行政决定,就必须先赴现场进行入户调查、取证。如果相关部门连门都没进过,人也没来过,也没拍照也没摄像也没询问也没测量就直接下“决定”,那么这个决定一定是事实不清、依据不足的违法行政行为。实践中,有些违建处置决定纯粹就是征收方为实现其“逼签”目的而随意制作、下发的,在这一必经环节上往往存在问题。
    其二,作出“责令”类行政决定,对违建事实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置决定。在这一环节中,认定和处置通常是一体完成的,即在一份文书中首先确认涉案房屋属于违建,之后写明处置的方式。这类文书的法律性质尚存在一定争议,但其共通之处在于通常名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者决定书。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这份文书的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被依法送达。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局或委员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作出的,其制作主体应是县级以上的国土资源局。而送达则需要严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尤其是在适用“留置送达”的过程中,那种直接将文书张贴在墙、门上就走人,或将文书交给与被征收人不相关人员代为转交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针对这类文书不服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复议或者诉讼,进而阻却行政强拆的进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在限期自行拆除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救济期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是不得直接对房屋实施强拆的。只有在6个月到期后,其才能推动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强制执行的程序。
    其三,书面催告。催告是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其中成立的部分,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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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2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