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个人所得税的抵扣项如下: 1、基本减除费用;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大病医疗以及赡养老人等支出; 4、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5、公益捐赠。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下: 1、年度不超过三万六千元的税率为3%; 2、超过三万六千到十四万四千元的部分税率为10%; 3、超过十四万四千到三十万元的部分税率为20%; 4、超过三十万到四十二万的部分税率为25%; 5、超过四十二万到六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0%; 6、超过六十六万到九十六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 7、超过九十六万元的税率为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