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证审查意见书是否属于鉴定意见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文证审查的性质,鉴定结论说认为文证审查是一种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应归为法定证据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专家意见说认为,文证审查是对证据内容的一种审查活动,只能作为办案人员采信证据的参考依据,本身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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