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假释出狱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样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 假释出狱,一般有六个具体流程,具体如下: 1、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核裁定。 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 罪犯奖惩表; 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的,应作出予以假释的裁定,并签发假释裁定书。 3、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5、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6、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裁定有误,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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