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转院时由住院医师写好详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可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复印,带走部分病例,资料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病人,尤其本人家属或单位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签字,住院3日内报医保中心批准方可转院治疗。未办理审批手续而自行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