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 |
释义 | 债权人债务人混同的法律规定为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债务人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此时债权债务终止。一般债权产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 一、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2、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二、合同因提存而终止的规定是什么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债务人为提存人债权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由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债务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又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4、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三、合同终止的方式有哪些 (一)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二)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 (三)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五)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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