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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