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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人才引进落户细则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1、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岁以下的人员。 2、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急需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4、本县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当年度上海市专业人才开发目录中列举的紧缺人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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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5:4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