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军人起诉离婚程序? |
释义 |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程序是: 1、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且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审理; 4、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军人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发送相关文书;确定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在开庭前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开庭进行审理。 军人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与普通离婚案件是相同的,包括: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3、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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