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
释义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物业合同是业主签还是业主委员会签 物业合同不是业主签,合同只认业委会或者业主的大会的公章,盖章生效。因为他们是一个组织,而不是单个个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其中包括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同时也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业主人数不够如何行驶业主权利 业主人数不够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人行使以下这些业主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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