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失业证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部分地方是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地域不同会有所不同)办理取消失业金的领取手续,已经重新入职的、服兵役、移居境外、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及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携带相关证明(如劳动合同、录取通知书等)前往。 失业补助金即失业救济金,是指劳动者暂时丧失工作和劳动收入后,在等待就业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是在今年疫情形势下,国家为稳就业、保就业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救助措施,严格说来不属于失业保险金的范畴,是对于失业人员的补助或是救助,让那些在疫情期间因为受到疫情的影响,而不符合失业保金领取条件的人员采取的暂时救助举措。其目的是帮助失业人员渡过失业期间的生活困难,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失业补助金的领取期限为三个月到半年左右。 申领失业补助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 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足1年; 3、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次月到账。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领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注:须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报。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能同时领取。) 计发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参保后再次失业时,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之一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2、失业人员应征服兵役 3、失业人员移居国外 4、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失业人员拒不接受工作或培训 6、失业人员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