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抗辩的反限制 |
释义 | 票据抗辩权的反限制的意思是:为防止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一、汇票转让的形式有什么 汇票转让的形式如下: 1、单纯交付。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2、背书交付。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方法,为人们广泛地使用。 二、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是什么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是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抗辩权与否认权的区别是: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狭义的抗辩”之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在诉讼中,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主张依职权主动适用“狭义的抗辩”;但抗辩权必须由抗辩权人主张,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票据欺诈行为包括哪些情形? 票据欺诈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伪造、变造票据;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 3、出具空头支票或者故意出具与其预留签名样式或者印章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5、汇票,本票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录,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与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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