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失信人最多失信三条。“无力性失信”,有履约意愿但是无履约能力,一方面这种情况要接受的结果是失信越多,越无法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最终是马太效应,越有信用的人越有价值,越多失信记录的越难进入经济正常运行体系中。“无意性失信”,有履约能力也有履约意愿,但履约习惯不良,这类情况通常是对自己的信用这件事本身没有引起注意,遗忘或拖拉导致失信,本质上说是失信的风险是被时间所迷惑。“故意性失信”,有履约能力但无履约意愿,恶意逃废债、所谓老赖等都源于此类型。这样故意的恶意的违约行为,道德制约显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法律及相关法规是最终的途径,这也是信用于法律范畴的题中要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