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疫情停业20天怎么算工资 |
释义 | 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的支付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并依法支付相应工资;对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日安排。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隔离观察的,其相关假期不因与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集中隔离观察期间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职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进行治疗的,企业应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一、关于职工在外地受防疫措施影响期间假期与工资问题 (一)对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的职工,因疫情防控措施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照本单位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其工资。 (二)对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的职工,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支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在事假期内的职工,企业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不予支付期间的工资。 2.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事假、休假期满后的职工,确因防控隔离措施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企业可参照上述居家隔离观察期间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各类假期等措施合理安排,依法支付相应工资。 二、关于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歇业企业工资支付问题 (一)企业停工停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其工资。 (二)企业停工停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企业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根据其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注:8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企业因政府采取停工停业等紧急措施导致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协商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不超过30天。 三、关于职工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职工在工作期间根据我市疫情防控规定,参加政府公告要求的核酸检测,企业应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同时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合理调整职工工作时间,积极配合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四、加强沟通积极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企业在抓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因公或假期在外的职工沟通联系,了解当地防疫措施要求,依法稳妥处理好因防控隔离观察等未返岗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假期和工资支付等问题,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职工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并提供当地采取防疫隔离措施要求的相关通告或通知、证明等,不得借口防控隔离于期满后仍不返岗工作,或虚假表述本人及家人需要隔离等情形扰乱疫情防控大局、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如发生此种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可依法依规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企业不得终止或解除隔离观察期内职工的劳动关系,要及时安排苏康码转为“绿码”的职工返岗复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职工复工;职工要及时将本人有关隔离观察情况告知单位,按照企业要求及时返岗工作,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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