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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公积金缴纳多久可以贷款
释义
    上海市公积金贷款数额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相关的限额标准: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对于标准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一、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能贷多少钱
    (一)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
    1.贷款额度不高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首套自有住房(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2.贷款额度不高于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购买公有现住房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按照房屋本身价格计算
    按照此种方法计算贷款额度,应该按照房屋价格乘贷款成数的公式计算。
    1.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格的80%
    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或私产住房。
    2.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格的70%
    第二套及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公有现住房、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3.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三)按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计算
    1.贷款申请人本人贷款
    具体计算公式: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40%-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2.夫妻双方共同贷款
    具体计算公式:(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40%-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四)按照贷款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关于贷款高限额各地都有相关规定,可查询各地住房公积金官网。
    二、最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贷款金额:
    1、不高于按照借款人、配偶和共同借款人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倍数(住房公积金余额的40倍,补充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
    2、不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50%)×12个月×贷款期限;
    4、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注:购买首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购买改善型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依据。
    贷款比例:
    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 (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 (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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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