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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理由
释义
    法律分析:人证属于言词证据,有易变的特点,证人或者当事人事后关于案件情节的描述,存在根据利害关系重新取舍的可能,故在没有其他种类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如果又属于传来证据,是不进行采信的。或者如果证人证言有很大的主观色彩,也是不予采信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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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