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能否判断当事人是否提出探望权诉讼请求? |
释义 | 父母子女关系下的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离婚诉讼之外可单独提起诉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范围进行裁判,不宜直接判决探望权问题。 法律分析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可以单独就探望权问题提起诉讼,离婚诉讼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的,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故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 拓展延伸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探望权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裁量权? 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探望权诉讼请求是否具有裁量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的关系、儿童的利益等。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是否支持或拒绝该请求。然而,法院的裁量权并非绝对,应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法官需要权衡各方面的利益,并确保裁决公正合理。因此,法院在对探望权诉讼请求进行裁定时,应当遵循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未主张探望权时,法院应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宜直接就探望权问题作出判决。然而,法院在处理探望权诉讼请求时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裁决公正合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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