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合同数据如何保全 |
释义 | 电子合同数据如何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电子合同一般是通过专门的第三方来提供电子认证服务,从而实现数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六条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相关要求 (一)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4.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5.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沿革信息 (二)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取得认证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名称、许可证号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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