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释金可以申请要回吗 |
释义 | 法律上没有保释金的概念。刑事法律中只有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概念,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公安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人进行调查取证时,根据案情性质、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认为不妨碍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而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要求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如果不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取保候审结束后,保证金可以退还。如:不得串供,不能妨碍证人作证,不擅自离开居住地。如有违反公安机关就可以部分或全部没收你的保证金。 相关法律知识: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四条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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