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员工社保问题需要与公司商议,按用人单位规定执行,如劳动合同上注明,停薪留职单位会继续缴纳社保,那么自然可以按照合同上面的规定来,反之则需要员工自行缴纳。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原则下,如果劳动者在停薪留职期间,未与用人单位就社保缴纳问题做相关明确约定或签订书面协议,劳动者虽在停工留薪期内与用人单位仍然保有劳动关系,但实际上没有给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务,也不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那么,用人单位一般便无义务为劳动者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诉求,一般也不会得到仲裁机构的支持。因此,劳动者再停薪留职之前,最好就社保缴纳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以免影响相关的社保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