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可撤销房屋赠与,如侵害合法权益、不履行义务等。撤销权应在一年内行使。公证合同或有公益性质的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撤销房屋赠与的情形包括以下: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未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3、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财产权转移前撤销赠与。公证赠与合同或救灾、扶贫、助残等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且依法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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