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开具病假单规定主要是: 1、具有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处方权的临床医生,才具有发放病假单的职权; 2、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单,同时在病历(含门诊病历)、门诊登记表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 3、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务科加盖公章方能有效; 4、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的病假单; 5、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凡是提前开具或日期推后2天以上者,视为无效病假单(或病情介绍书); 6、一般住院病人出院后休息时间不超过7天,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 7、住院病人出院后,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休假3-6个月,3个月内必须科主任审核批准、签名,3个月以上须经医务科审核同意,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