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标准规定,省部级官员办公室面积维持原标准,不能超过54平方米,只比科长大36平方米。新规甚至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抽水马桶用水量也做出规范。 新规是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基础上做出的修订。 按规定,中央机关部级正职和省级机关省级正职官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能超54平方米;中央机关正司(局)级和省级机关正厅(局)级官员分别不能超过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 中央机关处级以下、省级机关处级以下、市级机关局(处)级以下、县级机关科级以下官员的办公室使用面积一样,均不得超过9平方米。 一、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新规定有哪些 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室使用面积维持54平方米不变,市级正职的办公室使用面积由32平方米增加到42平方米,县级正职由20平方米增加为30平方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新版标准对建筑装修标准与造价也做出了严格的细化规定。从经济、节能、环保等多角度考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不应选用豪华灯具;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中央、省级、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不宜超过35%,县级机关不宜超过30%,乡级机关不宜超过25%.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规定 1、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县级副职24㎡;正科级18㎡;副科级12㎡;科级以下9㎡。 2、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市级副职30㎡;正局级(正处级)24㎡;副局级(副处级)18㎡;局级以下(处级以下)9㎡。 3、中央机关、省级机关的省部级正职办公使用面积维持54平米,市级正职的办公使用面积由32平米增加到42平米,县级正职由20平米增加为30平米。乡级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按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不包括宿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