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务院审计机关在谁的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
释义 | 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务院审计机关在什么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国务院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合同是什么类型的合同 审计合同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过程及合同管理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合同审计有助于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谁承担 行使撤销权的费用主要由债务人负担。法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在什么情况下行使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应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1、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3、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4、其他情况。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后如何处理,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如何审计 工程结算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格,要根据实际施工的情况分析。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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