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撤回上诉只能退回一半诉讼费,不全额退还。根据民事案件程序,普通程序收取的诉讼费将退还一半。而简易程序收取的诉讼费,在撤诉后将不予退还。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指定日期出庭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分析 撤回上诉诉讼费只会退一半,不会全部退还。按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收取诉讼费的,退回一半的诉讼费。按简易程序收取诉讼费的,撤诉后不再退回诉讼费。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拓展延伸 撤回上诉后,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 撤回上诉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撤回上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例如案件的进展情况、诉讼费的实际支出等。如果法院认为申请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通常会予以退还。因此,当事人在撤回上诉后,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尽快获得诉讼费的退还。 结语 撤回上诉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诉讼费。根据法律规定,诉讼费只会退还一部分,具体退还金额取决于案件类型和程序。当事人在撤回上诉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尽快获得部分诉讼费的退还。请注意,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还诉讼费。 法律依据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八条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