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私募基金的条件有: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 2、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3、出资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