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一方存在重大隐瞒或者存在欺诈或者是存在胁迫的,合同无效;发包人发包施工合同时,承包人没有经营在资质的无效等其他一些情形。 一、建设合同工程无效后税金如何承担 建设合同工程无效后税金的承担: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发生;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哪些 工程造价审定主体有: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材料,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委托的价格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 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批单位。 三、建筑工程纠纷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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