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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保候审完保证金可去相关银行领取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五千元到两万甚至几十万、上百万元不等。人保与财保之间是一种或者的关系,而不是并列的关系,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中的一种保证即可,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保适用范围更加广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了相关规定,那么,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相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有关规定,也没有重新故意犯罪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凭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出具委托书。《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上述这些规定应该得到确实有效的贯彻和落实,而不能停留在纸面上,有关机关应该及时明确告知嫌疑人、被告人只要符合法定情况,就可以领取退还的取保候审保证金。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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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5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