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主要如下: 对外贸易经营者首先从网上进行申报,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中英文名称必须保持一致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 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一款要求填写并下载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 税务登记证 书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 外商投资企业 的,依法设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它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企业营业执照 的增项变更,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 个体工商户 (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7、企业法人 身份证原件 及复印件。 上述报送材料各一份,《登记表》按要求,正反面填写,报送所有材料用A4纸格式。 三、办理与查询 企业在进行网上申报后,需先携带以上书面材料到企业所在区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开据受理凭证,市级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处对符合条件者,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时所填电子邮箱来接收办理结果通知。也可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查询,已获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携带区市外经贸局开据的受理凭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市级外经贸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