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梧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二、梧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梧州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4.章程 5.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 6.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