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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需要派员到本辖区以外调查取证怎样处理
释义
    1、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需要派员到本辖区以外取证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持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等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2)必要时,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发函调取证据。调取证据的函件应当注明具体的取证对象、地址和内容。
    (3)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函件后一个月以内将取证结果送达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
    (4)被请求协助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可以与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协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条
    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第三百八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二次。
    第三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公安侦查的次数是多少
    检察院证据不足退回公安侦查的次数是两次,具体情况如下:
    1.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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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