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房屋女儿有分吗 |
释义 | 拆迁房屋补偿女儿有没有分要看女儿是不是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现有房屋和土地的面积,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与户口、家庭人口无关。假如女儿也是被拆迁人,女儿当然有权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房屋拆迁流程 拆迁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基于国防、外交、交通、文化、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改建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征收范围,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的政府行为。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为例,其程序主要包括: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 地范围内的人口、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核实。 2、作出征收决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发出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一经作出,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评估。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测量、评估,并作出评估报告。 5、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6、实施拆除。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将已腾空的房屋一一拆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拆迁补偿公平体现在哪些方面 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在实践中所应体现出来的表现是:对于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相关重大决策问题都需要征询多方面的意见,保障被征收人的意见权、监督权等; 还有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开展。如果有违法违规的行政操作侵害了被征收人利益,也必须保障被征收人法律救济途径的通畅可靠,比如复议、诉讼等; 再者,对于征收拆迁的最终补偿结果,也应保证全方位公开。也就是最后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要经得起各方面的拷问和审查。 2、搬迁后提高或者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什么是公平合理的补偿?简单点说就是至少要保证土地房屋 被征收拆迁之后,所得到的补偿足以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居住条件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才是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在以往政府文件中也都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根据该条例可以明确,你的现有生活水准是衡量拆迁补偿价款的标准。搬迁不能降低你的生活水准。如果降低了,是有违公平、公正的。被拆迁人可以据此进行法律维权或者协商来提高补偿价格。 3、合理是指一定要先补偿,后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征收房屋应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先拿到协议约定的补偿费用后再搬迁,要不然后期很可能会出现问题。这也是造成最终的拆迁补偿价格偏低或者不合理的一个缘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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