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签名在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到限制?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电子签名在合同中的法律效力是否受到限制? 合同上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二、电子签名是否能用于房屋抵押合同 《电子签名法》中对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其中有一条是电子签名不适用于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那么如何理解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范围我认为,此处也应做限缩解释,只有涉及土地、房屋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文书不能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如果不涉及到产权转移,只是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此类文书应该可以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方式。还有就是需要登记的动产权益转让,以及涉及需要登记的动产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文书应该也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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